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2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【nán】宁【níng】云—南宁【níng】晚报讯(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周【zhōu】云珍)收到公【gōng】司调岗通知,员工对调整工作地点不接受,双方之间由【yóu】此产生【shēng】的劳动争议纠【jiū】纷应【yīng】如何认【rèn】定?9-22,兴宁【níng】区人【rén】民法院针对日常审判工作中遇【yù】到的两个案例,给广大【dà】市民普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,覃【tán】某【mǒu】入职一家公司,一直在南宁市东【dōng】葛路上【shàng】班。2021年11月,公司的计量【liàng】部门整体搬【bān】迁至兴宁区【qū】三塘镇。覃某不服【fú】工作【zuò】地点调整并提出异议,认为该调【diào】整增加了交通费用【yòng】成本【běn】、上班时间成本【běn】。覃某提出【chū】解除合同并【bìng】向法院请求【qiú】判决公司赔偿经济补【bǔ】偿金。

法院经审理【lǐ】,认为公司自【zì】身经营规划将计量部门整【zhěng】体搬迁,并非【fēi】针对覃某【mǒu】个人。公司【sī】在东葛路再无计量部门,无法【fǎ】再依约【yuē】履【lǚ】行原约定工作地点,且新【xīn】办公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也在南宁市内【nèi】,公司对覃某的【de】上班地点【diǎn】调整属合理调【diào】整,不具侮辱或【huò】惩罚性。因此,法院对覃某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【bú】予支【zhī】持。

无独【dú】有【yǒu】偶,罗某也遇到【dào】了【le】工作地点变更【gèng】的情况【kuàng】,结果却有所区别。2019年9月,罗某入职公司【sī】时与公司签【qiān】订【dìng】劳动合同,约定工作地点为“中国境内,暂定”。入【rù】职后,罗某一直被【bèi】安排在【zài】南宁工作。2021年【nián】9月,公【gōng】司向罗某发送【sòng】《调岗【gǎng】通知【zhī】》,告【gào】诉罗某公司将【jiāng】其调动到梧州项目的同岗【gǎng】位工作。

罗【luó】某不接受调【diào】整【zhěng】,继续到原单位打卡上班。公司以罗某没到新【xīn】岗位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【dòng】合同。双【shuāng】方因此发【fā】生了争【zhēng】议。罗【luó】某诉至法【fǎ】院要求公【gōng】司支付【fù】经济赔偿金。

法【fǎ】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【sī】没能对调【diào】岗合【hé】理性进行举【jǔ】证及【jí】说明。劳动合同【tóng】的履行【háng】地点属于劳动者求职【zhí】考虑【lǜ】的重【chóng】大【dà】因【yīn】素,用人【rén】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【zuò】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【yī】致【zhì】,不能对劳【láo】动者的日常【cháng】生活【huó】产生【shēng】重大影响【xiǎng】。在本案中,公司没有【yǒu】与覃某【mǒu】协商【shāng】一致,就【jiù】将【jiāng】其工作地点调整至梧【wú】州,对覃某日常【cháng】生【shēng】活造成重大影【yǐng】响,存在不当。罗某继续到原岗位打卡上班,公司以罗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、旷【kuàng】工为由解除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。因此,公司应向罗某支付相应【yīng】的【de】经济赔偿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【yòng】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【bú】能无限扩张,为防止权利滥用【yòng】,应就该调岗及调【diào】整工作【zuò】地点的行为证明其具【jù】有“充分【fèn】合理【lǐ】性”。判断【duàn】合理性【xìng】可以从【cóng】以下几【jǐ】方面考虑:

1.调岗、调【diào】整工作地点等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条件作出【chū】不利【lì】调【diào】整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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