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包贷款的账务怎么处理?
(一)发放贷款时,借【jiè】记本【běn】科目,贷记“单位存款”等科目;按【àn】规定计算应收利息【xī】时,借记“应收利息”科目,贷记“利息收入”科目;实际收【shōu】取利息【xī】时【shí】,借记“单位【wèi】存款”等科目【mù】,贷记“应【yīng】收利息【xī】” 或“利息收入【rù】”科目。收回贷款【kuǎn】时,借记【jì】“存放境外同业”等【děng】科【kē】目,贷【dài】记【jì】本科目。
(二)期末,应对打包【bāo】贷款【kuǎn】进行全面检查,并合理【lǐ】计提【tí】贷款损失准备。对于不能收回的打【dǎ】包贷款【kuǎn】应查明原因【yīn】。确实【shí】无法【fǎ】收回【huí】的,经批准【zhǔn】作为呆账损【sǔn】失的,应【yīng】冲【chōng】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【zhǔn】备,借记“贷款损失【shī】准备”科目,贷【dài】记本科目。
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,不得转回。
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。
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。
打包贷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?
1.打包贷款是【shì】一种装船前【qián】短【duǎn】期融【róng】资,用于满足出口商【shāng】在信【xìn】用证项下备货装运【yùn】的短期资金融通【tōng】。使出口商在自有【yǒu】资金【jīn】不足【zú】的情况【kuàng】下仍然可以办理采【cǎi】购、备料、加工,顺利开展贸易。
2.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,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。
3.属专项贷款,贸易背景清晰,适合封闭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