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点热讯: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?

2024-9-22 11:03:04来源:华律网

一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?

试用期不【bú】是劳【láo】动合【hé】同的【de】必备条款。是否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【qī】,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,也可【kě】以不约【yuē】定。当事【shì】人【rén】没有约【yuē】定试用期的劳【láo】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。


(资料图)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

劳【láo】动合同期【qī】限三个月【yuè】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【qī】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【láo】动合同【tóng】期限一年以上不满【mǎn】三年的,

试用期【qī】不得超过【guò】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【gù】定期限【xiàn】和无固定【dìng】期限的劳动【dòng】合【hé】同,试用【yòng】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同一用【yòng】人单位与同【tóng】一【yī】劳动【dòng】者只能约【yuē】定一【yī】次试用期。以完成一定工作【zuò】任【rèn】务为期限的劳【láo】动合同或【huò】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,不【bú】得约定试用期。

试【shì】用【yòng】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【nèi】。劳【láo】动合同仅约定【dìng】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合同【tóng】期限。

二、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?

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
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【zhù】址和居【jū】民身【shēn】份证【zhèng】或者其【qí】他有效【xiào】身份证件号码;
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
(六)劳动薪金;

(七)社会保险;
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
劳动【dòng】合【hé】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【bèi】条款外,用人单【dān】位与【yǔ】劳动者可以【yǐ】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【shì】项【xiàng】。

根【gēn】据以【yǐ】上法律条文,劳动合同的必备版权法款为(一)至(九【jiǔ】)。对【duì】于“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”,此法中【zhōng】用的是“可以【yǐ】”,只是提【tí】出一种建议,而不是【shì】强制性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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